被拒就司法覆核案申法援3年 郭卓堅申上訴候判
發布時間: 2018/07/25 11:59
長洲居民郭卓堅經常就不同議題申請司法覆核,並申請法援援助,去年法援署根據《法律援助條例》發出命令,限制郭卓堅就司法覆核申請法律援助3年,郭卓堅就此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被拒,今就此向上訴庭提出上訴。郭卓堅於其陳詞中指出,有關決定違反《基本法》第35條,即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出起訴。郭質疑法援署以其申請太多而拒絕其申請,認為此舉剝奪其基本權利。郭強調《基本法》並沒有規限巿民申請司法覆核次數,他認為若政府行政失當1萬次,他可申請覆核1萬次;若政府沒有任何行政失當,他根本沒有這個機會,故要求上訴庭考慮其上訴申請。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詞後,押後作書面判決。
申請人郭卓堅,答辯人法援署副署長莊因東,法援署高級律師劉嘉駿。法援署代表一方強調本上訴只涉及司法覆核不獲批許可申請,只涉有否恰運用其他挑戰機制,不涉任何憲法議題。上訴庭問及訟費是否由敗訴一方負責時,郭則認為本上訴涉及公眾利益及憲法問題,故要求上訴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。法援署代表要求依循以往原則,由敗訴一方作判決。
根據法援署一方透露,法援署於去年9月25日發出命令,禁止郭卓堅就司法覆核申請法援3年,不包括其他涉及刑事或民事訴訟申請,而發出命令前已批出的司法覆核許可案件,以及已獲批出法援申請的案件並不包括在內。上訴人郭卓堅於有關命令發出後,即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及向法援署提出上訴,惟法官區慶祥因郭已就法援提出上訴申請,認為若該上訴獲批,便毋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,故駁回其申請。惟郭最終沒有於今年4月13日出席法援上訴內庭聆訊,聆案官於其缺席下駁回上訴申請。
郭於其書面陳詞解釋,今年4月他沒有出席法援上訴內庭聆訊,因當時與法援職員陳小姐爭拗,上訴聆訊安排於發出命令後7個多月進行,屆時已錯過其申請司法覆核限期3個月,郭認為一但上訴失敗,他便失去所有上訴機會。郭又指陳小姐提及,若有律師代表可排期於1個月後進行法援上訴,郭反指若有錢請律師便毋須申請法援,故就此向上訴庭提出上訴。